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664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776679U。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平,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盛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联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BY348G。
法定代表人:王正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松,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龙,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盛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