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670号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3117。
法定代表人:LisaBereda,助理秘书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为媛,女,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为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