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281刑更4号
案件名称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刑更4号 罪犯刘某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

2020年6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20)浙028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余姚市司法局于2021年1月19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刘某某的缓刑。

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2021年1月8日14时32分许,罪犯刘某某驾驶浙B6××××号小型轿车沿余姚市兰江街道梁周线由北往南行驶至谭家岭西路路口处时,实施了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余姚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罪犯刘某某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某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8日14时32分许,罪犯刘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浙B6××××号小型轿车沿余姚市兰江街道梁周线由北往南行驶至谭家岭西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

同月9日,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对罪犯刘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上述事实由本院(2020)浙028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执行地变更征求意见的函、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审批表、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表、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因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浙028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刘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刘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