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26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元,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美宜家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五十八间商贸楼金盾花园东侧**。
经营者:于杰,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军,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美宜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刘慧韬人民陪审员 张庆芬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