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5执25144号申请执行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龚星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17015号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