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516号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某,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明桦街太二烧烤城,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经营者:赵剑峰,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市明桦街太二烧烤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