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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龙海市石码梦春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民初29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龙海市石码梦春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龙海市石码梦春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29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大韩民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舒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石码梦春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打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311X4H3M。

经营者:林丽玲,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龙海市石码梦春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金额变更为10000元,同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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