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274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桂华,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桂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人民陪审员 郭启峰人民陪审员 鲍洪宇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商梦莹书 记 员 林昭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