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076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韩妆阁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乐群旧村二巷8号1层。
经营者:马晓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韩妆阁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