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834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群芬,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巴山国际陶瓷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RW681D。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陈群芬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2020年10月27日,原告黄振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