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344号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
被告:涟源市湘妈妈产后修复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经营者:吴胜庄。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源市湘妈妈产后修复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贺思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