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230号原告:烟台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xxxxx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汪xx。
原告烟台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温馨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烟台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