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40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东市经济示范区长风美店化妆品店。
经营者:于明亮。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吉林市东市经济示范区长风美店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