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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吉事达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冠三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刑终1628号
案件名称深圳吉事达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冠三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吉事达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冠三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关富行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刑终1628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深圳吉事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宝石路8号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10801N,法定代表人:李梅丽,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胜永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金冠三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盛路水围百富泽工业园C栋2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06301B。

法定代表人:黄均宪,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富行,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满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深圳吉事达通讯有限公司以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金冠三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关富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19)粤0309刑初55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自诉人深圳吉事达通讯有限公司对被告单位深圳市金冠三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关富行的控诉。

宣判后,原审自诉人深圳吉事达通讯有限公司不服,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深圳市龙华人民法院(2020)粤0309刑终556号刑事裁定,指令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骆丽莉审判员  钟小凯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范钰玲(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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