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108号原告:高巍,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福嘉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排榜砖厂工业区301(**厂房)。
法定代表人:肖新福。
原告高巍与被告深圳福嘉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47912.6、名称:智能手环(H1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因自身原因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巍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巍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