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22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涪陵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临街门面,注册号500102600121944。
经营者:杜元添,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涪陵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元添化妆品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称其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开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涪陵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涪陵区元添化妆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