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鄂11民初20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麻城市丝芙罗兰化妆品店,位于麻城市麻城广场2F-A-095“skinhome香港进口护肤连锁机构”店铺。
经营者:刘晓燕。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麻城市丝芙罗兰化妆品店(以下简称丝芙罗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委托代理人郭诗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丝芙罗兰店的经营者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2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销售假冒“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从而挤占了原告原有的市场份额,并且给原告的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上述行为已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丝芙罗兰店提交的书面答辩状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对象错误,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并对原告的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本店为麻城广场丝芙罗兰化妆品店。
本店于2016年3月于麻城市工商局注册登记。
本店营业地址为麻城市麻城广场二楼A区097-099铺位,而原告诉讼对象为从095号铺购得商品,并且095门头招牌明显不是本店的店铺,因此原告的诉讼对象错误,本店非诉讼对象的适合主体。
二、本店于2016年1月1日于广场营业,于2016年12月31日关门撤店,本店在整个经营期间从未销售过原告所述商品,且原告从其他未知店铺购买商品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此期间本店店铺早已关门,因此侵权更无从说起。
三、原告陈述虚假不完整事实和理由对本店的无端诉讼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众所周知,纳益其尔品牌自2015年创始人犯罪入狱后业绩下滑,2017年韩国政府不顾中国强烈反对,布置了萨德导弹系统,严重挑衅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纳益其尔品牌失去中国市场,当年其在中国的上海法人单位亏损达20.44亿韩元,北京法人单位亏损17.34亿韩元,原告隐瞒其经营惨状,妄图靠打官司发不义之财,在全国各省发起近3000起诉讼,并对我方主体不予确认,我方保留后期诉讼对方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店认为原告的诉讼对象错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获准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享有在“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等指定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证据二、商标注册证、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拟证明原告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证据三、公证认证授权委托书,拟证明原告授权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中国境内的涉假产品;
证据四、侵权公证书,拟证明被告销售的店铺内出售涉嫌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证据五、鉴别证明,拟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
证据六、维权合理支出票据,拟证明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调查取证服务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丝芙罗兰店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出书面或电子版的质证意见,故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查明,认定事实如下: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韩国注册成立的化妆品公司。
产品系列主要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注册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享有第10494197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止。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洁肤乳液、染睫毛油、口红、化妆粉、洗面奶、化妆品、画眉铅笔、美容面膜,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止。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将上述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许可给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使用,排他性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可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对侵犯商标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月1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注册公司,是芦荟胶及其它产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授权进口商及经销商,负责所有在中国大陆的相关业务。
主要从事以下事宜:中国执法机构投诉任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NATUREREPUBLIC芦荟胶或其他产品的行为,检查和鉴定涉嫌假冒商标的产品,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进行调查、收集、提供证据(涉及证据保全公证及其他公证的,经受托人转委托,以复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办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委托律师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及相关文件,与侵权人谈判并要求赔偿、进行和解及签署和解协议、代收赔偿款,有权转委托其他调查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作为合法代理人等。
2019年9月4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杨伟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涉及证据保全公证的,经受托人转委托,以复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办理),提供证据。
与侵权人谈判并要求赔偿、进行和解及签署和解协议、代收赔偿款,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
后杨伟华转委托郭诗灿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根据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供河北省公证处的(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4185号《公证书》记载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提供证据。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转委托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明广向该公证处申请对其在湖北省购买涉及侵权产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公证员杨某及公证人员张某随同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明广于2019年6月18日来到位于湖北省××××广场2F-A-095“skinhome香港进口护肤连锁机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马明广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支付宝支付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的商品一盒,取得购物小票、刷卡小票各一张。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购物小票、刷卡小票,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购物小票、刷卡小票进行了拍照和收存。
上述被封存的所购商品及购物小票、刷卡小票交由马明广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由本公证员杨某及公证人员张某全称监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交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鉴别证明》,经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鉴别,店铺名称:skinhome香港进口护肤连锁机构,店铺地址:湖北省麻城市麻城广场2F-A-095于2019年6月18日销售带有“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芦荟胶商品并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或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产品。
庭审中,对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经审核,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芦荟胶一盒、购物小票、刷卡小票各一张。
芦荟胶圆盒印有“NATUREREPUBLIC”字样,底部印有产品到期时间和条形码,芦荟胶圆盒侧面附有质证标签,标签上列明商品的具体信息:商品名(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成分、净含量,总代理商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公司等。
将公证封存的芦荟胶与纳益其尔会社的正品芦荟胶比对,仿品没有中文的对商品的说明和标识,也没有写明生产商、制造商、产品合格的标识,该产品不应该在市场上流通为三无产品。
侵权产品的瓶盖贴纸是用了彩印技术,真品是油墨丝印技术,彩印无法避免出现细微的黑色斑点,因此仿品的瓶盖贴纸上有微小的黑色斑点,真品的贴纸细腻、光滑、无斑点。
瓶盖贴纸右下角圆圈内的芦荟图案,真品的芦荟图案左边三片叶子有锯齿状,而仿品没有。
本院认为,纳益其尔系韩国注册法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该选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根据诉辩双方主张,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关于原告的诉讼对象是否错误。
根据调查显示,被告经营的店为麻城广场丝芙罗兰化妆品店,该店于2016年3月于麻城市工商局注册登记,营业地址为麻城市麻城广场二楼A区097-099铺位,而原告诉讼对象为从095号铺购得商品,并且095门头招牌明显不是被告的店铺,因此原告的诉讼对象错误,丝芙罗兰店并非诉讼对象的适合主体。
此外,被告的店铺于2016年1月1日于广场营业,于2016年12月31日关门撤店,在整个经营期间从未销售过原告所述商品,且原告从其他未知店铺所购商品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此期间内被告经营的店铺早已关门,店面已被拆除,因此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侵权问题。
综上所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丝芙罗兰店的诉讼对象错误,被告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