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383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合和中心**。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伊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七里河南路交叉口华丰灯饰界****商铺>法定代表人:王颖。
被告:王颖,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陈亚业,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伊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王颖、陈亚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