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17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城区志成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隆阳路**。
经营者:张志成,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明,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城区志成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