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2民初511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宁区天宁仙叶茗茶茶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银桥食品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2MA1TG30M02。
经营者:方世好,男,1971年1月,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审理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天宁区天宁仙叶茗茶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