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377号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保利大都汇**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成龙玩具批发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市场****及连廊**。
法定代表人:田福春。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成龙玩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成龙玩具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