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5032800P,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张德芹。
被执行人:解如军,男,1972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解如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解如军负有偿还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00000元及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通过法院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2020年12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本院委托浙江省临江海市法院查询解如军住所地财产线索,临海市法院未反馈线下调查结果。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解如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黔01执13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被执行人解如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