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838号原告:蒋春兰,女,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重聚首面馆,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
经营者:李长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兰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重聚首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兰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