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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安保力仕商贸有限公司、杨久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7277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安保力仕商贸有限公司、杨久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安保力仕商贸有限公司;杨久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7277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花,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保力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iv>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久伟,男,汉族,1989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保力仕商贸有限公司、杨久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居义良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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