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826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南南百货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首层。
经营者:张志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南南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