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72号原告:深圳市左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大田洋西坊工业区**201。
法定代表人:吴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众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婷,广东众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田面花园****10A法定代表人:刘晓旋。
被告:深圳市利科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星路大门坊****/div>法定代表人:刘晓旋。
被告:刘晓旋,女,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深圳市左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利科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晓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328335.7、名称:蓝牙音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左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左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