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30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大韩民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舒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丑妞百货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闽南批发市场****36、38号店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A307Q1R9R。
经营者:黄贞贞。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丑妞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漳州市芗城区丑妞百货店向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同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