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5106号 原告: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096180。
法定代表人:杜春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有松,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晋江威杰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浦社区鸿源路**泉商环球广场******用代码91350582MA32TUX20W。
法定代表人:占有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绍贤,福建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清,福建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有松、晋江威杰狮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以侵害商标权纠纷立案,案由有误,依法予以更正。
原告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厦门客来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鹤鹤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