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154号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尹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道朗一中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林纪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媛,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安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