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7558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被告:寿光市棋琨商贸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信用代码:92370783MA3MLTDB9G。
经营者:郑秋凤。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棋琨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