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38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子堦,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子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缴纳案件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