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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星日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龙湖区四又塑胶容器制品厂、吴汉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27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星日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龙湖区四又塑胶容器制品厂、吴汉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星日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四又塑胶容器制品厂;吴汉文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72号原告:东莞市星日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4J。

法定代表人:罗卫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四又塑胶容器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3。

投资人:吴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辉,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汉文,男,汉族,1973年9月5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身份号码445************114。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辉,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星日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四又塑胶容器制品厂、吴汉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星日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日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星日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东莞市星日包装制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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