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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博与天津市西青区胜达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知民初314号
案件名称王建博与天津市西青区胜达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建博;天津市西青区胜达文化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314号原告:王建博,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涛,天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胜达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天津友联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绿区**。

经营者:张文杰。

原告王建博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胜达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王建博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博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于明辉审判员 张 帆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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