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70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东区七彩生活嗨果儿水果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矿工路中段老汽车站对面门面房。
经营者:蒲玲玉。
被告:河南优果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与长青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天天渔港****法定代表人:秦红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卫东区七彩生活嗨果儿水果店、河南优果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