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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桥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22434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桥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桥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22434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桥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温昊汉。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桥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杰华审 判 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朱懿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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