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1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济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美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亳州华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安徽鸿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合肥济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亳州华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鸿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济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济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济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合肥济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