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303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文静手机饰品经营部,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为民西街**/div> 经营者:屈占梅。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安平县文静手机饰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