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366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岑劲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柳江小区**楼****。
经营者:周东阳,男,汉族。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岑劲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