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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东区吉兴商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4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东区吉兴商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吉兴商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初107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守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攀枝花市东区吉兴商屋,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五十四木材加工厂(华山村老熊箐组1号楼6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3XRLB8J。

经营者:张琼,女,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女,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东区吉兴商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恒安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安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核减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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