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7632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532K。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经济开发区美杰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天地商业广场**楼的富华超市/div> 主要负责人:闫公杰。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经济开发区美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