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35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渡口区敖以治家常菜馆,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N分区NO9-2)地块)地块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60M34NXQ,经营者,敖以治,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渡口区敖以治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