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72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雨馨好孩子(柘城县)童车店,经营场所柘城县城关镇康乐街**。
经营者:张博,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松魁,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雨馨好孩子(柘城县)童车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