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64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J。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伟,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六安市民兴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磨子潭路振华家园****楼1、2、3号门面房的“人民大药房”店铺。
法定代表人:张帅。
被告:田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民兴大药房有限公司、田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世如 审判员 魏 晋 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耿广玉 书记员陈佳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