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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永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2刑初139号
案件名称韩永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永忠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28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永忠。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建良,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永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跃平、代理检察员蒋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永忠及其辩护人李建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韩永忠明知史继东(已另案处理)销售的是假冒舍得牌白酒,仍以每箱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史继东处购买,并以每箱1350元至18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186450元。

经鉴定,韩永忠销售的舍得牌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7月,被告人韩永忠以每箱1500元的价格向韩晓杭销售假冒的52度舍得牌白酒15箱,合计得款22500元。

2.2018年10月,被告人韩永忠以每箱1500元的价格先后向耿志伟销售假冒的52度舍得牌白酒合计4箱,合计得款6000元。

3.2018年11月,被告人韩永忠以每箱1500元的价格向黄国松销售假冒的52度舍得牌白酒10箱,合计得款15000元。

4.2018年12月,被告人韩永忠以每箱1680元的价格向何发扬销售假冒的38度舍得牌白酒10箱,以每箱1800元的价格向何发扬销售假冒的52度舍得牌白酒5箱,合计得款25800元。

5.2018年期间,被告人韩永忠多次以每箱1350元的价格向常鹏飞销售假冒的52度舍得牌白酒合计21箱,38度舍得牌白酒合计2箱,合计得款31050元。

6.2019年1月,被告人韩永忠以每箱1500元的价格向丁治钦销售假冒的52度舍得牌白酒20箱,合计得款30000元。

7.2019年1月,被告人韩永忠先后以每箱1800元的价格和每箱1750元的价格向杨寅销售假冒的52度舍得牌白酒2箱、30箱,合计得款56100元。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韩永忠在本市居住的富康家园小区车库搬运销售的舍得牌白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韩永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部分认为基本清楚,但站在独立辩护的角度分析,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行为人韩永忠的行为足以构成“明知”有商榷的余地。

理由如下:侦查机关认定韩永忠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基于韩永忠购进案涉舍得牌白酒的价格仅为每箱1000元,而市场上同样商品的价格却是每箱2800元左右。

证据显示,韩永忠销售的案涉舍得牌白酒来源于另案处理的亲表弟史继东,一同从小长大的史继东在韩永忠的心目中是个有能耐守规矩的人,案发前史继东系电信部门的领导。

而史继东告诉韩永忠,其在舍得酒厂有好朋友,通过特殊渠道弄到价格比较优惠的舍得牌白酒。

白酒的生产成本并不高,品牌白酒的价格含有较高的利润空间,在日常生活中凭生活经验是可以理解的。

从侦查机关调查的购买并饮用过案涉白酒的证人证言所反映的事实来看,普通民众仅从包装和直接品尝,无法判断该酒的真伪。

商品价格不同是正常的市场行情,价格只是商品用以交换的代码,而不是商品品牌的代号。

因此,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流通领域市场终端价格的事实,不能作为明知商品真伪的证据。

行为人韩永忠能够证明从史继东处合法取得涉案白酒,且史继东向其表示白酒来源于酒厂特殊关系。

辩护人认为本案无法推定明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即使其有所怀疑,但由于过于自信,认为史继东不会骗人,草率行事从而造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销售,这只是过失销售。

韩永忠的行为明显是受史继东的蒙骗而实施的销售行为,其主观上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的故意。

韩永忠的妻子李昕的证词前后反复,是一个人的孤证,与行为人的供述没有任何契合之处,也与其他任何证据之间没有相互印证关系,辩护人认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另外,在史继东涉及犯罪一案中,受害人曾经出具一份谅解书,说明受害人单位已经对史继东的侵权行为给予了谅解,韩永忠的销售是在史继东之下,史继东的销售包含了韩永忠的销售,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单位的谅解意思对韩永忠同样有效。

综上,辩护人认为难以认定本案行为的“明知”,或者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韩永忠明知史继东(已另案处理)销售的是假冒舍得牌白酒,仍以每箱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史继东处购买,并以每箱1350元至18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其中以每箱1500元的价格销售52度舍得牌白酒给韩晓杭15箱、耿志伟4箱、黄国松10箱、丁治钦20箱,以每箱1680元的价格销售38度舍得牌白酒给何发扬10箱,以每箱1800元的价格销售52度舍得牌白酒给何发扬5箱、杨寅2箱,以每箱1350元的价格销售舍得牌白酒给常鹏飞共计23箱,以每箱1750元的价格销售52度舍得牌白酒给杨寅30箱,非法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186450元,违法所得57800元。

经鉴定,韩永忠销售的舍得牌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韩永忠在本市居住的富康家园小区车库搬运销售的舍得牌白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韩永忠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理中,被告人韩永忠退出了违法所得5780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9日,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得公司)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史继东(已另案处理)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永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照片,史继东、陈俊辉、李昕、韩晓杭、黄国松、耿志伟、何发扬、杨寅、常鹏飞、孙建平等人的证人证言,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本院(2019)苏0282刑初999号刑事判决书,孙建平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舍得公司出具的酒类产品鉴定报告书、商标注册者、价格证明、刑事谅解书,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本案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并有被告人韩永忠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永忠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永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永忠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韩永忠在庭审前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永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永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186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关于被告人韩永忠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无法推出被告人韩永忠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韩永忠的供述中多次提到其是知道舍得牌白酒是名牌产品,市场上都要400多元一瓶,其在京东上也查过这个酒是要426元一瓶的,其刚开始卖舍得酒时也是有疑虑的,怀疑是假酒,多次追问过史继东他一直说是从特殊渠道出来的,后来其卖酒数量多了,买的人也没有找其说是假酒,也没有喝了出过事情,就越来越贪心,越卖越多了;

另外,被告人韩永忠在其自己书写的悔过书中也明确提到其知道史继东那的酒进货渠道不正规,价格明显偏低,当时也较怀疑,但朋友亲戚喝下来都说还好的,其为了赚一点小钱,就没有去核实酒的来源。

同时,被告人韩永忠的妻子李昕在证言中提到史继东给韩永忠的价格是1000元左右一箱,其也了解过市场上这种舍得酒一瓶要500多元,一箱酒要卖3000多元,其也因为价格对这个酒有过怀疑,后来其有在酒厂的亲戚喝过后说确实是酒,不是酒精或其他东西冒充的假的酒,而且史继东跟韩永忠讲那个副总生产的这些酒虽然不是真正的舍得酒厂生产的,而是其他分厂或副厂生产的,贴的“舍得”酒的牌子,但是是得到舍得酒厂同意的。

上述供述与李昕的证言相一致,能相互印证。

被告人韩永忠在销售酒时应当知道须具备相关手续,其未尽到销售者的义务,对来源存疑的酒不能提供正规渠道进货的证明,根据其认识水平应当知道其销售的舍得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指控其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意见应予支持,故对其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韩永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永忠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永忠在审理中能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另外,舍得公司在史继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载明对史继东的行为予以谅解,而本案被告人韩永忠销售的舍得牌白酒来源于史继东处,应认定舍得公司的谅解意思包含本案被告人韩永忠,故对被告人韩永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韩永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永忠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韩永忠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永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二、被告人韩永忠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舍得牌白酒40箱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蒋毅斌审 判 员  叶棋刚人民审判员  俞 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闵 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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