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75号原告:广州酷迈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团结村第二工业园第****。
法定代表人:刘大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郑州云之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勤工路****楼******。
法定代表人:杜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杜平,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广州酷迈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云之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杜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酷迈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酷迈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酷迈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广州酷迈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