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4770号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6006。
法定代表人:孙何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爱洛奇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三。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鑫,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爱洛奇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