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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花阮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937号
案件名称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花阮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花阮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937号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

法定代表人:罗小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花阮百货店,住,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延伸线汇景国际建材城******/div>经营者:陈振梅。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康宝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花阮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广东康宝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宝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东康宝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康宝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广东康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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