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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鞠茂龙、哈尔滨云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70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鞠茂龙、哈尔滨云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鞠茂龙;哈尔滨云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704号原告: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路****。

法定代表人:刘友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女,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鞠茂龙,男,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云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div>法定代表人:鞠茂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刚,浙江泽大(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励志,浙江泽大(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鞠茂龙、哈尔滨云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蓝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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