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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庆阳市兴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闫某1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知民终37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庆阳市兴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闫某1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兴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闫某1;常某;闫某2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知民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市兴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闫某1,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1,女,199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2,系闫某1父亲、常某丈夫,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2,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

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庆阳市兴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闫某1、常某及闫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0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0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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