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7277号 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徐州软件园C11-3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852847XG。
法定代表人:谢公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福,男,1973年9月16日生,住诸城市。
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负担。